小查维兹七回合击倒安迪-李
公民宗教虽然在早期现代已有人提出,但最著名的还是要数法国思想家卢梭。
这个所谓的枷锁其实是内在于人的群或社会(政治)性之中的,在漫长的中世纪,与个人心灵对峙的社会政治属性,又演化为对立的两部分,即神权政治和世俗政治,它们各成体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关联。进入 高全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宗教信仰 宪法学 政治宪法学 。
政教关系是西方乃至人类文明史上一个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关系,从人类社会产生之日起,就必然面临这个关系问题,而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张力关系,实际上也构成了人类社会得以存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标准。不同宗教都有各自的神学,每个神学基于自己的信仰标准都或多或少对其他信仰体系或宗教教义采取敌对的态度,所以,我们基于宪法学的考察,所面临的问题是: 对于人的要过一种精神性的宗教信仰生活诉求,宪法究竟能够给予什么或能够做什么?既然过一种精神性的且又是社会性(群)的生活是人的本性之一,宪法不是宗教,也不试图构成一种宗教教义,那么就必然要面对上述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我们看信仰领域。但问题在于,这个释放出来的个人以及后来蔚然成风的个人主义潮流,它们除了在社会领域开辟出一个基于私人财产权的自由经济或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之外,〔29〕在个体的精神生活领域,在灵魂安顿的信仰世界,这个独立自主的个体心灵是否能够获得灵魂的真正救赎呢? 这实在是一个严肃的宗教信仰问题。仪式以及推而广之的礼仪制度,不过是其外在的形式,就像后来的成文宪法之文字也只是其形式一样,关键在于它的实质。
就严格含义来说,本文此前所使用的宪法只是一种借用,或者说,它们在当时并不被称之为宪法,尤其是在不同的宗教信仰那里,更没有宪法一词,但是,笔者为什么还是要笼统地将它们称之为宪法呢? 在笔者看来,它们实质上起到了宪法的作用,即政治赋权与规范权力的作用,无论是古典的社稷国家,还是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无论是基督徒的信仰世界,还是世俗的封建社会,只要有群,有把这个群集结起来的力量,就有赋予权力与规范权力的规则与制度,它们就是宪法性的。心灵性的精神生活固然不能完全脱离物质生活、政治生活,但显然也不可以化约(reduce)为这些生活,它们具有着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物质和政治生活,包括欲望、家庭、社群、民族和国家等等,最终都是为了承载和成就一个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灵寄托。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方式改革是法治政府正常运行的基石,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是推动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7)程序公义,包括假定无罪、自然公义的原则、基本的证据法则以达公义、公平的审讯等4项内容。主要指有关公众对法治观感的数据,如市民对司法制度的公正程度的评价等,包括4项具体数据。鉴于法治政府的评估需要大量的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这里只列举和介绍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及部分的、细化内容(三级指标),旨在说明法治政府评估的基本内容。
指标评估体系不是以评估为目的,而是以评估为手段,通过评估推进法治政府更好更快地发展。通过指标体系来推动法治建设的实践是未来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
除少数几个地方外,[10]大多数地方的法治政府建设缺乏量化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指标体系,盲目性比较大。随后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法治之风深得人心。[3]行政法治的出发点是规范行政权力,归宿是保障权利和自由。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监督制度,即权力监督、民主监督、内部监督、层级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均不可少,相互配合协调。
被采纳的指标不求穷尽,而是力求搭建起描绘法治关键功能的框架。有些地方把法治政府建设简单地理解为是政府的法治建设,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轻视的强政府、弱部门的片面化建设局面。(三)评估程序结合法治政府运行的实际,采用以地方各级政府自评为基础,国务院最终评估的模式比较可行。这些法治要素是任何实践法治的法制所不能或缺的,它以体制性为进路,着重于看政府是否透过法律和在法律之下行事。
另参见季卫东:以法治指数为鉴。同时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法治指标评估体系必须具备多元性。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则是相通的,即: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其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但这并不排除借鉴别国经验的重要性。
(2)指数来源的多样性原则。如果有必要,评估小组可就材料中的疑点或问题进行现场考查。一般而言,评估队伍通常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以政府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评估人员,这些人员比较熟悉法治建设的实务,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计算每一法治条件的得分方法为,从7个条件的得分中,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然后将余下的5个条件的分数进行平均,得到每一条件的分数加权平均值。下面从几个方面对余杭区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早在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 M. Evan)建立了一个法律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70项具体指标,其中法律指标主要包括以下7个:每1 000人口的法律学生数。
评审专家分为内部评审组与外部评审组,其中内部评审组包括随机抽取的法官、检察官、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等组成,外部评审组包括各类与法治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新闻媒体人员、律师以及参与过司法诉讼的当事人代表。该项目以质化和量化相混合的方法来确定特定地区的法治指数。
二、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实证分析就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法治的实践,有不少研究作过其指标或指数的厘定。计算最终的加权法治指数,用比重的分数乘以7个条件的分数总和。
法治指数体系中,有些指数来源于对不同群体的调查和民意测验的结果,有些指数直接起用国内专家团体的数据,有些则依据普通公众的看法。它可以科学、客观地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动态,为建立现代化的法治政府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标本。
行政决策是政府工作的中心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20]参见邓国胜等:《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理论、方法与指标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香港的法治指数体系作一简要介绍。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步入攻坚阶段。
[3]公丕祥: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90页。[13]戴耀廷:香港的法治指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6期,第44页。
在指标的设计上,选取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权利依法保障、市场规范有序、监督体系健全、民主政治完善、全民素质提升、社会平安和谐等9项法治条件作为9大指标。(四)法治余杭量化考核评估体系早在2005年,余杭区委提出了建设法治城区的设想。
这样要求的目的是让评审者可为其所给的分数作出精简的解释,也能为法治指数加上一个更丰富的层面。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一步,由本级政府根据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一)建构原则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建构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整个社会控制系统综合效能的发挥及其内外协调具有极强的调节和整合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2]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法律具有强制力,能够公正地被执行。指标六:行政监督制度完善,强化行政监督方面的状况。
第四步,正式评估分析,撰写评估报告。至2008年6月,余杭区宣布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形成了全方位的法治评估体系。
该指标的具体考核点为:体系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测算总体法治指数的指标属于规制性指标,这种指标就像一个刻度盘,通过收集有关实际数据和资料,对照事先制定的明确法治标准,加以数量化的计算,就可得知某一地区社会是否达到预期的法治阶段性目标。